公司转投资 公司律师,广州企业改制律师,企业律师
案例
张某等人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从 事服装的开发、加工和销售。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 且账面有260万元的流动资金闲置。经股东会成员一致决议后,甲公司决定将260万元流动资金投入以布料的加工、销售为主要业务的乙厂中,以扩大自,己生产加工能力。2007年 5月,乙厂因经营不善致使贷款无法还清,被当地招商银行告上法庭,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由于乙厂是合伙企业,故甲公司向乙厂出资
的行为等同于要对乙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
法》第15条的规定,该出资行为应属无效。故驳回了招商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分析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需注意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转投资比例的限制,扩大了转投资对象的范围,不再限定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