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4-04-12    作者:110网律师
   一、在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不能机械地用《立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在实质上判断行为是否体现政府的管理意志。  《立法解释》规定: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土地补偿费用以贪污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该人员系村基层组织人员,二是系在从事公务,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特定行政管理工作,3、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公共财产。   贪污罪侵犯的财产性法益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单位集体财产权如果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超额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这种实质是上利用公务便利侵吞了国家的财产。如果村干部在土地征用补偿费补偿到位后,没有利用公务的便利,侵吞只是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则定职务侵占罪。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