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恋爱分手 诉请分手费获支持
案情:王某和李某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相恋一年后,李某提出分手,王某认为自己在这段感情中无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付出很多,如果要分手,得给自己一定的补偿。为此,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李某补偿王某人民币3万元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李某并未协议约定履行,为此王某诉请法院,要求李某按照协议的内容向自己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分手协议》是李某和王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李某主张自己是在王某的胁迫下签订的《分手协议》,该协议无效,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分手协议》合法、有效。王某要求李某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补偿款的诉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