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在离婚分割时认定为个人财产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离婚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杨某(由我所北京律师团队派人代理)
被告:周某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0年结婚。财产:位于某小区建筑面积为104.9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屋估价383804元)沙发一组、客厅厅柜一个、创维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茶几一个、餐桌一张、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卧室套件。共同债务为97237.89元。
双方争议的位于某小区的住房,系原告杨某于2009年购买,购房款为161597.78元。原告杨某于2009年向银行贷款105000元用于支付房款。2010年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为办理房屋产权,原告杨某同意在购房合同上添加被告周某的名字,并与2010年11月签订了产权分别确认书,确定该房为共同共有,2011年双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判决】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一套房屋、沙发组、客厅厅柜一个、茶几一个、餐桌一张、卧室套件归原告杨某所有;创维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归被告周某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银行贷款及利息97237.89元由原告杨某负责偿还。
四由原告杨某支付被告周某财产折价款685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