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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民法:遗赠扶养协议
发布日期:2014-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体: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2:性质
(1)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非合同;
(2)权利义务:扶养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有受遗赠的权利。
(3)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即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后生效,扶养人扶养义务生前生效。
3:效力:最强。强于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条件赠与的主要区别:
(1)前者是双务有偿;后者是单务无偿
(2)前者赠与在死亡后发生效力,后者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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