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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民法:遗赠扶养协议
发布日期:2014-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体: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2:性质

(1)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非合同;

(2)权利义务:扶养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有受遗赠的权利。

(3)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即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后生效,扶养人扶养义务生前生效。

3:效力:最强。强于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条件赠与的主要区别:

(1)前者是双务有偿;后者是单务无偿

(2)前者赠与在死亡后发生效力,后者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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