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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发布日期:2013-12-22    作者:孙新律师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外孙子女不能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基于以下原因: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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