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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4-04-10    作者:110网律师
    在审理时,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行为人依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将公司发放给其他人工资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行为人侵入单位内部的计算机网络,对该单位的计算机网络非法控制,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种意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数额较大,其职务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第四种观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工资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其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参照前款处理。刑法第286条本意是保护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明确不联网的计算机。   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行为人获取公司的登陆账号、登录密码,非法登录公司内部人事系统,将他人的工资卡账号改为自己持有的银行账号。行为人的篡改行为,属于虚构事实。该行为使公司财务人员误以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记载的银行账号是公司员工真实的账号,从而将工资款打入员工的账户,造成多名员工的工资的流失,行为人对该情况加以隐瞒,属于隐瞒真相,致使公司财务人员将他人的工资款打入其账户,属于使他人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产。   行为人实施犯罪是属于利用熟悉的工作环境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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