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有期限吗?
王某因做生意向我借款十万元,由刘某以其所有住宅房屋一套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王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今年元月份我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但刘某以抵押已经超过抵押登记的期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问刘某的说法对吗?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以该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依法变价并优先受偿。据此定义,抵押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抵押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不受担保期间的限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抵押权并不是无期限地永久存续,除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外,还要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完成,一直在中断或中止,则担保物权就一直存续;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在时间完成前抵押权人未依法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则因法定期限届满而消灭。
因此,刘某以超过抵押登记的期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违背法律规定。高女士能否向刘某主张抵押权关键要看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的时间,如果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高女士向王某要求还款等原因一直中断,则高女士的抵押权就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