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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雇佣与承揽合同及其危险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3-09-16    作者:吴丁亚律师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存在于经济生活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用工形式,均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而签订的合同。法律对这两种用工形式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危险责任的承担有明确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却难以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另一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的一种基本形式,其主要有以下特征:双方有雇佣(含口头)合同;雇员获得报酬;雇员以提供劳务为内容;雇员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承揽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主要有以下特征: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雇佣与承揽风险负担不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致他人伤害、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等风险,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除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危险责任外,承揽人自己负危险责任,而不涉及定作人。
 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含义与特征可以看出,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均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劳务。但因雇佣与承揽风险负担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风险责任的承担而引发雇佣与承揽争议。为了准确区分二者,法院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区分:一是一方对另一方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四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五是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应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准确区分雇佣与承揽是风险责任承担的前提,只有明确两者的性质,相关风险责任才能得到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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