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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撤诉处理情形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撤诉处理是司法考试民诉的重要考点,接下来对其作详细讲解。

1、《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

(1)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 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 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 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1) 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2)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3) 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 在贷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正东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史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不要混淆: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一按诉的条件是:

1、 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诉申请。

2、 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

3、 撤诉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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