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申请处理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司法考试回避申请处理是民诉的重要考点之一,需要同学们认真理解。
回避申请处理有以下两条规定,详细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