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要素
1、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
2、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
3、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
4、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
三、宪政的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有限政府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
(1)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2)公共权力不但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内容与原则的具体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价值与目标。
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