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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签订居间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4-04-02    作者:孙新律师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经常有建设单位为了能够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取比其他投标人更大优势,与他人订立居间合同,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居间合同的效力,目前存在很大争议,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为您逐一解析。
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无效,因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利用居间人的个人关系,通过其活动,在招标人开发商与投标人建筑单位之间建立关系,为建筑单位在投标中获取优势,从而达到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而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标结果,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居间行为。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投标人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居间人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居间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若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也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称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居间合同无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提示如下: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允许居间活动存在,但居间活动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可以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但起草居间合同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特别不能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保证取得工程”之类的条款,居间人也最好是与招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主体,否则法院会据此认定居间合同无效。建筑行业的利润率偏低,从2001年-2004年分别为1.9%、2%、2.3%、2.2%;2006年-2007年的行业利润分别为2.09%、2.38%。因此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报酬不宜过高,否则在审判中,法官会根据公平等价原则对居间报酬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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