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房屋应该由谁来支付物业费?
请问:
2013年6月我在某小区租了一套住房,与房主签订了书面协议,当时对物业费未作约定。不久前,小区物业管理部门送来了催款通知,要求我交纳入住4个月来的物业费200元。我觉得,该物业费应由房主承担,便将催款通知转给房主,房主却说物业费应由我承担,双方争执不下。请问,房屋出租后,应该由谁来支付物业费?
回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规定,房屋出租后,物业费仍应由业主交纳,除非业主在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并经物业公司同意,由承租人将物业费直接交付给物业公司。你与房主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并未对物业费作出约定,因此,应由房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