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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行为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某纺织机械厂厂长挪用本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5.6万元,他的行为构成何罪?
                             
回答:
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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