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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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5〕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并轨目标和任务
并轨目标:2005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停止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妥善处理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加快市场就业机制建设,企业新的裁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力市场机制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并轨任务:我省纳入并轨范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共有9.6万人,其中中央企业下岗职工0.7万人、省级以下下岗职工8.9万人。
二、并轨工作原则
一是就业优先原则。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要加大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再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和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下岗职工所在企业要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重新上岗。
二是积极稳妥原则。各地在具体工作中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所出台的并轨政策措施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程序,把握节奏,先易后难,要把工作做深做细,避免由于推进并轨工作而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保持政策连续性原则。各地新出台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内部退养、协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方面的政策,要保持相对连续性。各级政府要根据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状况,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积极稳妥推进并轨工作。
四是保障下岗职工权益原则。各地在推进并轨工作中,要确保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并轨范围和对象
实施并轨的范围:经当地再就业工作机构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
实施并轨的人员:重点是目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对于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是否纳入并轨范围,有条件的设区市在确保完成中心内下岗职工并轨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考虑一并解决。
中心内的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协议未到期或协议期满仍滞留中心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
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是指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且未在原企业重新上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限是指根据省政府冀政〔1998〕32号文件规定,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方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期限。
四、并轨政策
(一)按照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并轨。纳入并轨范围的企业要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企业确实无法安置的下岗职工,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类进行并轨。1、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下岗职工和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负责发退养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办理协保的下岗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对于不符合办理内部退养、协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无条件为下岗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协保的,原企业要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在中心内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自愿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可将协议剩余时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二)鼓励并轨人员多渠道实现再就业。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多渠道帮助并轨人员实现再就业。对并轨人员自主就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可享受冀发〔2003〕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1、企业吸纳本企业下岗职工占下岗职工50%以上的,由当地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实际安置人数每人300元计算。
2、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及小型加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其他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级财政可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对用工单位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2000元补助;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3000元补助。
3、鼓励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其中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4、下岗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出境就业的,可从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5、盈利企业的下岗职工原则上由本企业负责安置,企业确实无法安置的,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三)开拓多种筹资渠道筹集并轨所需资金1、下岗职工并轨所需资金依法由企业支付。盈利企业下岗职工并轨资金全部由企业自行负担。亏损困难企业并轨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一是凡生产经营运转或部分运转、有经营销售收入的企业首先要确保将并轨所需资金筹集到位;二是企业有房屋、设备、土地出租的,其租金收入要首先纳入并轨资金;三是全部停产且无资金收入的企业,要通过资产评估,将可置换的资产变现,最大限度地筹集并轨资金。通过上述渠道企业筹集资金仍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经营状况等情况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助。2、各级政府要加大筹集资金力度,确保并轨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能减少,确保落实到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历年结余部分,主要调整用于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并轨所需资金的补助。补助范围是办理内部退养、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补助标准和比例由各市按企业困难程度分档确定。3、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冀政〔1998〕32号文件确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在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前提下,根据并轨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规定调剂一部分资金并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持并轨工作。4、调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办法,支持各市并轨工作。今年省分配转移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与各市资金到位情况和并轨任务挂钩,凡地方预算内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省在分配今年转移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时相应核减。5、省属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并轨工作由所在市负责。其亏损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并轨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74号)执行。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原企业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企业缴纳。确实无缴纳能力的企业,参照冀发〔2003〕15号文件规定,由当地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代为缴纳,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划入养老、失业、医疗基金专户。
7、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债务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由所在企业负债清偿。企业要千方百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改制企业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企业所欠下岗职工的债务转为股权;暂时确无清偿能力的企业,要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阶段清偿债务的协议。
(四)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筹资办法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为困难企业协议未到期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已经实现盈利的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五)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中心随之撤销,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委托专门机构对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历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企业负责做好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六)依法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不再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破产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5年1-4月,省制定并轨方案。各设区市要认真做好并轨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对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并轨工作方案;二是对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实施并轨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是做好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的测算和筹集工作;四是做好并轨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二)并轨实施阶段:2005年4月-2005年底,各设区市要根据全省并轨工作的具体安排,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启动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1月,对全省并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各市要对本地及所属企业实施并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实施并轨工作中的经验、问题要进行全面分析,于2006年2月底前书面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并轨工作的领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且直接涉及到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对并轨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考虑政府、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并轨工作顺利完成。(二)精心筹划,周密安排,稳步推进并轨工作的开展。各地要立足于当地实际,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坚持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相结合、利益调整与承受能力相结合、依法规范与平稳推进相结合、实施并轨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区分不同企业和人员的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分期实施的工作方法。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并轨人员的思想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制订周密的处理预案,建立处理突发矛盾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三)积极促进再就业,合理控制失业。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广开就业渠道,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