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解析:技术合同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1.根据《合同法》第326条;《专利法》第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规则是:(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以下权利:①署名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②获得奖励或者报酬的权利;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的权利。
2.职务技术成果包括两类:①“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a)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完成的技术成果;(b)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②“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a)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影响;(b)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