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已退伙欠下债务应该怎么承担?
请问:
2013年4月,我和王某、刘某三人合伙创办了一个木线加工厂,当时各出资8万元,5月,因生产需要,我们合伙企业又向赵某借款9万元,约定合伙人各承担三分之一,2014年3月,刘某因故退伙收回了自己的全部合伙投入费及应得的利润9.6万元,但当时我们三人并未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分割。后我和王某向赵某偿还了6万元及利息,赵某在向刘某追讨剩余的欠款3万元及利息时,刘某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归还,经多次协商未果。请问:赵某是否有权向刘某讨要欠款?如果刘某拒不归还,我和王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回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据此,刘某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57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因此,你们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赵某向你们主张债权,你们有义务清偿欠债,但是清偿后,你们也有权向刘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