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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效力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于20132月租赁了张某某房子2间,并订立了租赁合同。11月份,张某某与其妻子刘某离婚,便将该房卖给韩某某,并向韩某某出示了与我订立的租赁合同,现在韩某某要求我提高租金,否则让我必须在1个月内搬出。请问,在我不同意提高租金的情况下,韩某某能否要求我搬出房屋?
 


回答:
现就你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据此,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卖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因此,你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韩某某无权要求你搬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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