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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应补发吗?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是单位的一名会计,今年3月,所在单位刘某因挪用公款购买基金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认为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轻微,决定免予起诉。刘某在羁押期间,单位停发了他的工资。如今,刘某认为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免予起诉的决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单位应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工资。请问,对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其羁押期间的工资应补发吗?
 
 
 
回答: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事劳动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因此,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依照以上规定可知,对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其行为构成犯罪。为此,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所以,刘某的理解是错误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情节轻微,才免予起诉,那么,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也不应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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