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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对当事人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110网律师
恩施某先生来电咨询:某日我乘坐公交公司某路公共汽车,途径一交叉路口时,张某骑一辆自行车横穿马路,公共汽车司机向某为躲避张某,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避免了人车碰撞,但我却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并致腿骨骨折和脸部受伤,造成我各项经济损失数万元,问: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向诗标律师答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对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旅客的伤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由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不负或减轻责任。
驾驶员向某在汽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刹车,是造成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依照上述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躲避为由推卸责任。
建议:你可以起诉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公交公司可以向张某追偿;你也可以直接起诉张某,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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