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最近手中有一些案件,委托人在某卖淫场所或赌博场所从事劳务行为,比如从事收银、做饭等事情,委托人从事的工作和犯罪无任何直接关联性,其所取得的报酬也仅是其工资,符合市场一般工资标准。但是有部分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办案思路
陈亮律师认为赌场受雇服务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赌场受雇服务人员都不是赌头、赌棍,虽然他们的行为对赌场的运转起了不可缺少的作用,且他们对所从事的服务工作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但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参与实施了开办、设立赌场,或为赌博提供赌具,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组织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更不能证明他们在赌场营利或抽头渔利。他们领取的“工资”、“劳务费”只是约定的固定报酬。他们只是赌场的普通雇佣服务人员,他们的行为不属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没有任何对赌博罪的客观方面作出扩大化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情况下,对他们不应适用赌博罪定罪处罚。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陈亮律师认为卖淫场所的纯粹劳务人员和赌博场所情况完全类似,组织卖淫的组织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二是行为人自己没有开设固定的场所,但利用本身从事服务行业的便利条件,在经营服务业的同时,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而卖淫场所的劳务人员从事的是与卖淫无直接联系的劳务行为,并无组织行为,也无协助组织行为;主观上来讲,这些人员并无通过组织人员卖淫牟利的主观故意,其获得的钱款也属于其劳务行为;从社会效果上来看,一味地扩大打击面,对卖淫、赌博场所的劳务人员进行打击,社会效果不好。
办案结果
这一批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上海奉贤刑事辩护陈亮律师将深入研究法条,从证据、法理角度详细阐述委托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依据,争取使委托人早日获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