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应以政府相关许可为依据
"> — 一份房地产纠纷一审答辩状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女,汉族,1953年12月12日出生,退休职工,住XX县XX镇XX村X组。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1936年11月7日出生,退休职工,住XX县X镇X路3859号。
因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侵权,并要求答辩人赔偿被答辩人房产(补偿两层层房产两套和一间车库)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讼请求错误且矛盾,事实与理由纯属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属于恶意诉讼。现就事实真相与理由及请求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所诉称的老宅房地产归老四XX即答辩人丈夫和老五XX即被答辩人丈夫所有,是错误的。事实真相是:被答辩人故意在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中回避所谓原老宅基房地产的建成时间。答辩人有证据佐证:位于XX县X镇X村X组的老宅一直由答辩人居住,在1960年11月份左右,XX即答辩人丈夫看到原来的土坯房老屋破败,将老屋翻修为砖木结构一直居住和使用至今,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均没有对其主张过权利,被答辩人及其丈夫和子女同样也没有对其主张过权利。这一点,现在世的邻居和村组干部及亲戚均可佐证。故,被答辩人以莫须有的理由主张其权利是错误的。
二、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不够亲情和道义、欺上瞒下背着把祖业搞小产权开发,是错误的。事实真相是:其一,答辩人对所翻建的房地产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取得程序正当、合法,具有排他性的唯一权利。2010年10月份左右,答辩人因子女下岗,房屋年久失修漏雨,向老宅所在地即X镇X村X组申请翻建房屋。X组经过实地勘察报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上报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后,在XX县电视台公示一个月后,县政府于2011年1月4日向答辩人颁发了X政土宅字(2011)第86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其二,答辩人对取得的农村居民宅宅基地进行建设程序正当合法。答辩人在取得X政土宅字(2011)第86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以前,即于2010年3月份以前向XX县规划局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XX县规划局于2010年5月份同意答辩人的申请,并于2011年3月30日向答辩人颁发了X规管字(2011)第045号XX县居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三,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欺上瞒下、背着其把祖业开发是无理纠缠。一是,如前所述,被答辩人的丈夫在1956年就已经按照农村习俗放弃老宅,且答辩人的丈夫已经出于兄弟情谊对其超额进行补偿,故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现有的重新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没有任何权利。二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是答辩人于2010年4月15日欺上瞒下、背着其把祖业开发,既然起诉答辩人侵权,那么,被答辩人应当在2012年4月1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而不应拖延至2013年10月6日在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后起诉。其真实的背景是:被答辩人在看到答辩人的房屋在2013年9月建成后,红眼病所造成的。三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居住地点相邻很近,经常和丈夫到答辩人所居住地即XX县X镇X村X组串门聊天,均知道答辩人翻建房屋一事,也知道答辩人申请宅基地时在XX县电视台公示一个月一事,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或向答辩人主张任何权利,更没有向答辩人之子提出任何疑问,更不存在责问答辩人之子一说。反而,被答辩人在其丈夫于2011年冬天死亡的2年后,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歪曲事实真相,恶意起诉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所诉称答辩人之子XX答应房屋盖好后给其一套房屋作为补偿纯属无中生有,也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 。理由是:一是,房屋的宅基地是答辩人所有,答辩人之子XX仅仅是替答辩人招呼建房一事,并不能代替答辩人向任何人承诺;二是,房屋作为答辩人的财产,本人并不知道被答辩人夫妇向其主张过任何权利;三是,答辩人两个子女,翻建房屋是在国家批准后进行建设的用于自住,且符合规划局批准的条件要求,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谓的小产权房。四是,被答辩人所起诉的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老宅有其份额,用莫须有的理由向答辩人经过合法程序得到宅基地主张权利,足以表明被答辩人主观恶意。五是,该案争议标的,因答辩人看病等原因需要钱,早已出让给他人,答辩人并不是争议标的合法所有人。
四、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所依据律师调查笔录是虚假的,应当依法予以裁定驳回受理。理由是:一是,答辩人所依据的律师调查笔录,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要求;二是,律师调查笔录所调查的对象并没有表明与当事人双方有无利害关系;故不排除被答辩人委托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是虚假的。三是,笔录也并没有确定性结论认定被答辩人对答辩人财产存在合法份额;四是,笔录是言辞证据,具有可变性,不确定性,应当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没有提供确实的证据如房产证、分家协议等物权合法证明推翻答辩人合法取得相关物权证书,以虚假律师调查笔录,恶意起诉答辩人,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