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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总则信息收集的分工与要求
发布日期:2014-03-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六条 各地的治超信息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收集,并及时送本省(区、市)治超办汇集,同时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如下信息:
    1
、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超限车辆占车流量比例等情况;
    2
、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章处罚情况;
    3
、干线公路日均车流量情况;
    4
、运输价格波动情况;
    5
、货运车辆报停、复驶情况;
    6
、道路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情况;
    7
、治超工作中出现的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8
、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反映情况;
    9
、其他相关的信息。
   
(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收集下列信息:
    1
、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查处超载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等情况;
    2
、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法处罚情况;
    3
、各地货运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的车辆数和恢复吨位等基本情况;
    4
、应急警力的准备情况;
    5
、治超工作中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聚众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地方各级发改委、物价、经贸、经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收集下列信息:
    1
、市场动态情况,主要包括煤、油、水泥、钢材等主要工业原材料和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波动和供求变化情况;
    2
、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基本情况;
    3
、宏观经济调控有关信息。
   
(四)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收集车辆改装企业整顿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取缔的非法改装企业的数量和超范围改装企业的整顿情况。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收到各有关单位汇交的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核实和汇总。
    
第八条 全国的治超信息以及国家级新闻媒体、互联网报道的有关治超信息,由全国治超办负责收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向社会公开监督和咨询电话,以便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或者进行咨询、举报。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必要时还应24小时值守。
    
第十条 信息收集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同时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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