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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总则 - 副本 (2)
发布日期:2014-03-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交流、沟通有关信息,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信息管理工作是全国治超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涉及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主要有:
    1
路面执法工作情况信息;
    2
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处理信息;
    3
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
    4
车辆报停复驶信息;
    5
应急运输车辆储备信息;
    6
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信息;
    7
市场价格和物资供应情况信息;
    8
整顿汽车非法改装企业信息;
    9
新闻媒体报道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
    10
由治超工作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
    11
其他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治超办),负责全国治超期间有关信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立的治超办,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治超信息管理工作。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治超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具体负责本系统内具有保密或者特殊性质的重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将系统内与治超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给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采取处理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鼓励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全国治超办和各省治超办提供治超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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