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物权法笔记: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4-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