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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物权法笔记: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14-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③质权保全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抛弃质权有两个要件:(a)向出质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b)返还质物的占有。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质权人因过错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质权人擅自处分、使用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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