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上诉后成功离婚的离婚案
一起上诉后成功离婚的离婚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史某某的委托,指派邓琼泉担任其与被上诉人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其理由如下:1、从程序上讲,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感情完全破裂,于2009年3月17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1月再次向新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从司法实践上讲,离婚的诉讼程序已经走完;2、从实体上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询问:“原被告你们对离婚的看法。”原告回答:“我们已再无和好的可能。”被告同样回答:“我们无和好的可能。”(见新邵法院开庭笔录第3页)在庭审结束,原被告做最后陈述时,被告仍然认为“离婚可以”,(见新邵法院开庭笔录第6页)这些陈述在原审的庭审笔录中已记得清清楚楚,并且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以上足以认定。由此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完全破裂,判决离婚不违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本意。虽然在儿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没有达成完全一致意见,但我国《婚姻法》判决离婚是以感情完全破裂为依据的,不是以是否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为前提。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没能达成协议,法院有权依法判决。这不能成为不准离婚的理由。
二、关于儿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对儿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没有达成完全一致意见。但本案的儿子抚养和财产分割也是很好处理的。儿子由上诉人直接抚养,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抚养费,儿子今年8岁,要抚养到18岁,被上诉人应支付(1200元/月×12月×10年×25%) 3.6万元抚养费。房子卖了128000元,被上诉人应分得64000元,减去应支付抚养费3.6万元,还剩2.8万元。另外,双方的共同财产电视台,作价4万元,如果被上诉人不要,上诉人愿意要,并支付2万元给被上诉人,连同房屋款支付4.8万元给被上诉人。如果被上诉人想要,那么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2万元,与减去3.6万元抚养费后剩下的2.8万元房款两样财产相抵,上诉人还要支付被上诉人0.8万元,这0.8万元上诉人愿意支付给被上诉人。这样处理儿子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是依法进行的,是公平公正的。被上诉人在儿子抚养和财产分割上的无理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并对儿子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判决。
代理人:邓琼泉
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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