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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争得房产的离婚官司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大致是:刘女士(原告,化名)与张先生(化名,被告)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因婆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合。20138月,刘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需要分割的离婚财产主要有一套现值320万元的房产(该房产目前在出租)及存款60万元。另外,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在男方个人婚前承租的一套公房内。 对于子女抚养与存款分割问题,双方没有争议,一致同意由张先生抚养,刘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整,存款平分,每人得30万元。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婚后所购买的那房产上。由于双方都想争的房产,于是法官按照正常处理程序先询问双方就该房产价值能否达成一致。男方显然志在必得,自认为大部分房款都是自己家里出的而且孩子也归自己抚养,那么房子顺理成章地也应该归自己。其实男方的这个想法是有失偏颇的。这是因为: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来看,首先,该房产属于婚后购买,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无疑,男女双方都有权利得到,而不论哪一方的家里出资更多;其次,除此房外,男方还有一套婚前承租的公房,而女方的收入比较低,在离婚后没有其他任何房产可以居住,如果两处房产皆判归男方显然对女方是不公平的;最后,尽管离婚后孩子归男方抚养,但双方婚后带着孩子一直居住在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内,孩子的学校也在承租公房附近。离婚后女方取得婚后购买的房产并给男方一半的价值补偿,不仅不会给孩子的生活造成任何不便,而且还能够兼顾男方、女方和孩子的各方利益的。无奈男方仅从自己的角度想问题,不仅坚决要房子,而且为了达到在离婚时少给女方补偿的目的而提出该房产目前价值为250万元,比正常市场价值少了足足70万元。到此时,如果女方认可该价格,法官会直接对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就会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见到机会来了,本律师马上建议刘女士认可男方提出的价格。于是250万元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离婚分割房产依据的价格。
一周后,判决书就下来了,法官果真以上述理由将房产判给了我的当事人刘女士,由刘女士按250元的一半,即125万元补偿张先生。法庭上自作聪明的张先生却被本律师抓住了机会,让其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少得35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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