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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特殊工种为由拒赔,诉至法院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4-03-25    作者:110网律师

保险公司以特殊工种为由拒赔,诉至法院获得赔偿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24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杨某购买被告的尊享人生保障责任险,保费为380元,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最高100万,航空100万,意外身故30万,意外伤残30万,意外医疗3万,意外住院津贴每天100元。因双方是在网上沟通,被告业务员没有提供保险合同,也没有说明免赔范围,原告还特意问了,工伤是否可以理赔,对方说可以,原告才决定购买这份保险,并依业务员的要求将380元保费转入其指定帐号。2013年5月27日,原告工作过程中被机器压伤左手拇指、食指致两个手指末节骨折,受伤后,原告在观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7月1日出院,住院35天,出院遗嘱建议休息1个月。2013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要求。2013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团体理赔退材料通知单,告知全额拒付,但未说明拒付理由。后来,经过拨打被告理赔电话才得知该险种有五类职业属于免赔范围,冲床属于其中之一。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供保险合同,也未对免赔范围做出说明,在原告询问工伤属否属于理赔范围后给出肯定答复,现原告因工作受伤,被告应当依据开始的承诺支付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1427.3元、住院津贴3500元。
审理过程:
被告主张这个险种的购买方式为网上交易,必须由投保人阅读说明点击确认键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填表。表格当中有一栏为工种,为下拉方式,如果为冲床等五类职业的,是不能购买的。因此,既然已经购买成功说明购买者选择的是五类职业以外的。这说明被告对于免责事项做的了说明义务。
原告则主张:1,被告业务员没有做免责告知;2,原告除了提供身份信息和支付保费之外,并没有在网上填表,其他事项可能都是业务员一人完成的。
审理结果:
双方调解,由被告支付原告壹万贰仟元,双方不再发生任何争议。
律师讲解:
本案虽然标的小,但涉及两个保险问题:
1,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问题,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因此,不能举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类似于这种网上交易的投保方式,保险公司往往难以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为,即便按照保险公司所说投保过程需要如何点击如何确认,但是,很难证明操作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业务员。这一点值得保险公司思考,如何在技术上完善。
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限于保险人的询问范围。因此,保险公司的询问应该做到详尽细致并保留证据。否则,同样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具体到本案,因为属于小额保单,保险公司在程序上没有做到细致,不管是故意不详细说明已达到揽业务的目的,还是疏于管理造成的,都不能因此主张免责。真是基于这一点认识,双方才能尽快达成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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