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疑司机诈保拒赔 无法举证法院判赔偿
汽车修理厂老板驾驶待修车辆出行肇事,保险公司以其有诈保经历,怀疑其故意诈保而拒绝理赔。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原告钟某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48957.68元,由被告赣州都邦财保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和200000元,合计320000元,由被告赖某赔偿170270.38元(已付29500元),被告刘某赔偿158687.3元。
2010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赖某驾驶停在修理厂待修的车辆外出,起步后逆向行驶向左转弯时遇从于都县方向至赣州市方向正常行驶由被告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坐原告钟某),两车相撞,造成原告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钟某受伤后,多次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78396.36元。经江西中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构成6级伤残。在双方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被告赖某在明知肇事车辆有故障的情况下,仍驾车上道行驶,故意制造事故现场诈保。根据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因协商不成,2013年3月,钟某具状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赣州都邦财保公司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其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按照对方要求进行了合理的释明义务,故该案保险合同就此作出的免责条款约定不产生效力。原告的损失应在该轿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中予以赔偿。被告赣州都邦财保公司认为被告赖某有诈保嫌疑,因无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无法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