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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商法笔记:合伙企业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知识点,分为以下五点需要注意: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的要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至于缴付出资的期限,法律不进行限制,由合伙协议约定。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非常灵活,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并非一定要评估作价。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他方面没有特殊要求。合伙协议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即发生效力。

合伙人中有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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