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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3-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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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内容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形式更加多样,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

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可使用“公司”,但不得使用“有限责任”。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某律师事务所在招聘律师助理时,就合伙企业的设立提出了以下问答题,其中,应当给予肯定回答的有哪些?( )

A.法律对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是否有最高限制

B.普通合伙人能不能以劳务出资

C.法人能不能作为合伙人

D.合伙协议是不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设立。

选项A否定。法律对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没有最高限制。

选项B肯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选项C肯定。除个别例外,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

选项D肯定。合伙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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