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宪法笔记:宪法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是因为宪法最有正当性的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
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其基础在于:
1、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指产生宪法的国家权力是否获得正当性基础,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获得与组织的合法性。可以说,宪法正当性决定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宪法正当性取决于内容的合理性,即宪法上规定的内容要正确地反映一国的实际情况,包括历史传统、现实要求与权力平衡状况。通常宪法中表现的基本价值是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并反映着民众、时代与历史经验的要求。
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合理地确定宪法固然重要,但程序是否完备对宪法内容的实现也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虽然内容具有合理性,但宪法程序不完备,也会造成宪法实施的困难。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
如同其他法律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一样,宪法效力的具体适用也存在特定的表现形式。
1、宪法效力的特点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记载了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对人的适用
宪法首先适用于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制度的确立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国内立法具体规定。
此外,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成为基本权利主体,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
3、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领土条款是宪法效力的重要表现。各国宪法对领土条款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领土范围,而有些国家在文本上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是一个整体,具有一种主权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由于宪法本身的复杂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在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当然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
三、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1、对于宪法与条约的关系,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如俄罗斯等国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宪法,也有的国家规定宪法的效力高于条约。
2、中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具体规定。
司法考试中,宪法效力主要考察三个方面: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都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