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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拒绝出庭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是一名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申请对我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由某市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被告对此不能接受,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经法院书面通知,某市医院司法鉴定机构未派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对该鉴定意见未予采信,故作出了对我不利的判决。请问,对鉴定机构的这种行为,我该怎么办?特来信咨询。   
 
 
回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鉴定机构的义务及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该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在法院发出书面通知后却拒绝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其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值得合理怀疑,影响到鉴定结论的采信,法院的判决依据充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第六项为: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第四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由于鉴定机构拒绝出庭作证,致使法院作出了对你不利的判决,你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由它们对鉴定机构进行查处,你还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赔偿你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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