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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债主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110网律师

【事件导读】A公司委托某银行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种类为短期委托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年利率9%,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在这个贷款期间,B公司全体股东(李某、张某)做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B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李某、张某为清算组成员,李某为清算组组长。清算组在没有走法定程序、未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就向工商局申请注销了B公司。A公司得知后以李某、张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张某向A公司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广州张德明律师 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本案中,B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时既没有通知作为债权人的A公司,亦未制作清算方案便申请注销B公司,导致A公司无法向B公司追索债务,清算组成员未尽清算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
  【实务指南】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后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清算事务,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广州张德明律师 合同纠纷)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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