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 擅卖房产 买方签署免 责声明难获支持
妻子宋女士因夫妻关系恶 化,独自通过房屋中介与王 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 出具声明,如日后发生纠纷 由宋女士一人承担。丈夫周 先生得知后,将妻子和买房 人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 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昌平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做 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 求。
2005年,原告周先生 与被告宋女士登记结婚, 2011年取得昌平区一处房 屋的所有权。2012年11 月,宋女士通过房地产中介 公司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并当场出具书面声 明,该房屋售出后如夫妻之 间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宋女士 一人承担,与王女士无关。
一周后,王女士支付了房屋 首付款,并与宋女士一起办 理了网签。
周先生诉称:诉争房屋 是他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 产,妻子无权私自转让。妻 子与王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周 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妻子和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无效。
被告宋女士辩称:她和 周先生两人随时可能离婚, 家里经济有些拮据,自己这 才想到把房子卖了。
屋中介也在场,大家都知道 房产是夫妻共同的,为此, 中介公司还让她出具了一份 书面声明。
被告买房人王女士也辩 称:不同意原告周先生的诉 讼请求。她与宋女士签订的 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 房款也已经支付了97%以 上。宋女士曾说过家里是她 做主,并为此出具了声明。 此外,房屋的相关手续中也 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作 为善意第三人,王女士认 为,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应该 是合法有效的。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明虽然登 记为宋女士单独所有,但为 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 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对于 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使 原告周先生知晓并取得其同 意。宋女士未经丈夫周先生 的同意,即与第三人王女士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 王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 知,已知房屋涉及原告利 益,且在对原告是否同意出 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 况下仍然与宋女士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 善意购买的条件。
告周先生起诉要求确认《房 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 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 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宋 女士与买房人王女士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 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