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2011版)
附件 编号 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11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2011版) 甲方(雇主): 乙方(家政服务机构): 丙方(家政服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服务内容与要求1-1 乙方向甲方推荐丙方,为甲方提供(请在“□”内打“√”):□一般家务;□照料孕、产妇与新生儿;□照料小孩;□照料老人;□护理家庭病人;□其他服务 。1-2 乙方提供的服务管理内容为 。1-3 服务要求 。第二条 服务地点 。第三条 服务方式与期限3-1 服务方式(请在“□”内打“√”):□钟点制 □全日制 □住家制3-2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务时间:每 , 时至 时。第四条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4-1 甲方支付丙方服务报酬:人民币 元/ ,支付方式: 。4-2 甲方支付乙方中介费: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 。4-3 乙方服务管理费:人民币 元/月,由 方支付,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5-1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丙方的相关信息。5-2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卫生部门指定体检单位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甲方有特别要求的,丙方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5-3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家政岗位培训及相关家政等级培训的证明。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丙方:(1)丙方有违法行为的;(2)丙方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疾病的;(3)丙方有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行为的。5-5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家庭住址、居住条件、联系电话、服务内容以及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传染疾病、精神疾病等其他严重疾病。5-6 甲方应尊重丙方的劳动,对注意事项应予提醒,并妥善保管家中贵重物品。5-7 甲方为丙方提供安全、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憩条件,对全日制和住家制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给予每周 天的休息时间。甲方不得让丙方违规作业,不得虐待丙方,不得危害丙方人身安全。丙方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通知乙方和有关部门。5-8 约定服务期满,甲方如需要继续服务的,应提前 天向乙方、丙方提出续约。5-9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到服务所在地相关部门为住家制家政服务员办理登记等手续。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6-1 乙方应对丙方身份进行核查验证,并保留相关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年。6-2 乙方应督促丙方办理健康体检,要求丙方提供卫生部门指定体检单位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明。6-3 乙方应对丙方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定期回访了解丙方的服务情况。6-4 乙方应对丙方的职业道德、工作技能、服务水平进行必要的培训管理教育,为丙方逐步建立个人职业信息档案。6-5 对于甲方或丙方的投诉、反映的情况,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或丙方了解、核实情况,并作相应处理。第七条 丙方权利义务7-1 丙方在服务期间,应注意安全,规范操作,增强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等安全意识。7-2 丙方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成员情况、经济状况、工作或学习的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及隐私等家庭信息。7-3 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带任何人进入合同约定的服务场所。7-4 工作时间,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向甲方请假并取得同意。第八条 保险及责任承担8-1 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人民币 元 ,保险费:人民币 元。8-2 乙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为□甲方、□丙方(请在“□”内打“√”)办理家政服务有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人民币 元 ,保险费:人民币 元。8-3 丙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家政人员意外综合保险,费用由 方承担。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人民币 元,保险费:人民币 元。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甲、乙、丙三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其他两方解除本合同:(1)丙方、甲方及甲方家庭成员有恶性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而未如实告知的;(2)甲方或丙方中,任意一方存在恶意刁难、虐待等严重损害另一方身心健康行为的。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甲方或丙方提前中止合同,提出方应按月报酬的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2 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每天应按逾期支付费用的 %向乙方或丙方支付违约金。10-3 甲方串通丙方脱离乙方管理、私签协议并接受服务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服务管理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4 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三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第十三条 附则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乙方: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丙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