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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买卖后遇拆迁纠纷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李三勇律师
201312月份,张女士接到了昌平区法院的传票,要求她在201419日下午14时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参加开庭,附带的邮寄材料还有一纸起诉状、举证通知书。
张女士读完诉状后立马明白了怎么回事,哭笑不得的同时又感到了一丝愤怒!原来,起诉人林某正是12年前卖给自己房屋的出卖人,12年间相安无事,因房屋面临拆迁,如今却来要房子了,还在诉状上列举了一大堆理由来主张张女士是没有权利获得房屋,当初的购房合同无效,应当返还现在的房产。
张女士找到了李三勇拆迁律师团,经过了解才知道,张女士早先是地地道道的“城里人”,也就是居民户口,在12年前,张女士考虑到以后养老要挑个安静、空气好的地方。
于是呢,就想在北京农村购置一套房产,经过一番周折,联系上了村民林某。经过几番谈判,最终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农村的房产。
为了安全起见,还请了村委会、村支书作为见证人签字画押;之后呢,张女士就搬进了这个新家,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张女士也是煞费苦心,换门窗、铺地板、修水泥路、重新装修了整个宅院,村里要交的各种费用也是一项没落下。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昔日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一直在隐藏,大家一直感觉这种事情不会在发生了,但现实中各地都在上演类似事件,只不过是我们不知道而已。
李三勇律师团根据张女士的描述,经过细致的分析得出的结论:高院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既要尊重历史也要照顾现实,即使主体资格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也应赔偿张女士的损失。随后张女士获得了应有的补偿,由此可证明想利用房屋主体资格要回宅基地上房屋的村民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故此案没有受益者!
    李三勇律师团提醒各位想购买宅基地的购房人,购买宅基地上房屋行为不一定是得不偿失的,现实的案例中法院也有判定购买人购买宅基地的行为有效,关键要看购买房产的年限、证件、审批文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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