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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问题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110网律师
本文仅针对上海市内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发生的纠纷,所运用的依据,并非是法律条文,而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实际判列依据,因为目前,法律在这一块还是盲区,并未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1、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房屋买卖,认定有效。
2、对将房屋出售本乡镇以外成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或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合同做无效处理。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且已实际居住使用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时,应按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继续占有使用。如房屋拆迁,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一般考虑为7比3的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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