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幼儿园内摔伤幼儿园谁否担责?
请问:
前不久,我五岁的女儿在幼儿园室内上课期间不慎摔倒,头部撞到水泥地上,导致头部受伤流血,伤口缝合两针,化去医疗费一千余元,我要求幼儿园赔偿,但幼儿园以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女儿在幼儿园内摔伤,幼儿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受伤的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处理他们的受伤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幼儿园、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在于学校依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未尽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幼儿园与幼儿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受管理的关系,幼儿园负有对幼儿进行管理的职责,其中理应包括对幼儿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果幼儿园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你女儿是于上课期间在幼儿园室内由于老师看管不慎造成的头部外伤,幼儿园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你女儿作为幼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亦没有能力预料其所做的事情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其对自己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你女儿受伤与幼儿园未充分履行管理、保护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幼儿园老师在履行职责范围内义务时有相应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在与幼儿园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