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入幼儿园大楼玩耍不慎坠楼受伤
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擅自入校不慎坠楼受伤的索赔案。伤者小林(化名)获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730元。
小林原系某校初中部学生,其父母为该校老师。2004年暑假期间,小林父亲留校值班,小林随父亲居住在该校内。同年7月30日,小林至该校所属幼儿园大楼玩耍。该幼儿园大楼一楼有一通道,上用玻璃封顶,大楼内有一楼梯可通往该玻璃平顶。当小林至该玻璃平顶玩耍时,其中一块玻璃破碎,小林从平顶坠落,致四肢多处受伤,右臂皮肤撕脱。小林先后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徐家汇地段医院治疗。除已保险理赔的医药费外,小林另外支付了医疗费8803.29元。2006年12月2日,小林委托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九级伤残。小林于2007 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79459.29元。
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小林受伤时为暑假期间,某校所属幼儿园非对外开放场所,小林不应擅自进入幼儿园;幼儿园内通道上的玻璃平顶非玩耍场地,小林不应至该玻璃平顶进行玩耍。小林的监护人在小林暑假期间,对小林未尽充分的监护责任,应对小林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某校在通往玻璃顶的楼梯口未做任何警示性标志,也未及时对该玻璃平顶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小林的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判决如下:某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小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