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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权属认定案例 】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介:
    何某(化名)与钱某(化名)于2005年6月相识恋爱,感情发展得不错。2006年5月,何某钱某各向自己的父母借款人民币5万元,总计10万元。该款作为首付款,何某购买了广州某小区的一栋一居室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以何某的个人名义购买的,且何某用自己的公积金做了按揭贷款。房屋交付后,钱某另外出资装修了该房屋。按揭贷款后,钱某也偿还过一部分按揭贷款。2006年10月二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仍共同偿还该房屋月供。2007年7月,何某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婚后二人因家庭原因及性格分歧发生争执,感情出现危机。2009年11月,何某起诉离婚,钱某认为该房屋为共同所有,而何某则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二人各持己见,争执不下。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何某虽称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录音,何某已经确认该房屋的首付款系双方共同出资,而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亦为婚后取得,大部分贷款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故对于该房屋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钱某主张其婚前还贷,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该房屋婚前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属于何某个人偿还。对此房屋的分割法院将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酌情处理。
    三、广州朱俊凯律师点评: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任何信赖该产权登记而与登记产权人发生交易,该交易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夫妻之间,则不能仅仅依靠房屋产权证而确定房屋权属。婚前购房,因对法律规定的无知,以及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盲目、不理智,往往导致在购房出资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保留出资的相关证据。然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由于没有出资的证据,一般将处于不利情势。除非另外通过录音等证据加以确认。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出资没有协议等证据,也容易造成双方对房屋产权的归属存有争议,以致因为该争议导致双方感情的裂痕,最终因双方不能理清产权归属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将争议提交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确认产权归属,定纷止争,然夫妻关系亦将就此破裂终结。
    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的颁发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原理,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一般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是以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进行出资来界定婚前出资的性质。故婚前购房共同出资方一定要保留共同出资的证据,以防离婚分割房产时发生争执。本律师建议在婚前购房一定要做到如下几点:
    1.签订书面出资买房的协议或让对方出具出资证明。
    2.如确实不方便签订协议,未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应将出资直接汇至开发商,并留存出资回执。
    3.有录音或其它证据证明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出资购买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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