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笔记:涉黑犯罪
发布日期:2014-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3.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包庇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5.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6.传授犯罪方法罪中,即使被传授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传授者到现场对被传授者进行指导是其传授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另定罪,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特别优于一般,详见司法解释)
8.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是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以赌博行为所获取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单纯参加赌博的行为和在赌场从事服务等业务的,不属于以赌博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