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笔记:绑架罪
发布日期:2014-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只要存在绑架行为,即使没有实际勒索等行为,也成立犯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构成绑架罪。
为了将婴儿作为人质以实现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盗婴儿的,也成立绑架罪。
直接向被绑架人本人索取财物的绑架行为或者第三人在不知悉发生绑架的事实之时应被绑架人的指令而交付财物的绑架行为不是绑架罪。一般成立抢劫罪。
只要在行为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时,被害人仍处于行为控制之下的,就可以认定为绑架罪。
绑架罪中的五种特殊情况:
1.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将被害人杀害后,临时起意,以被害人作业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因人质已经不存在,不构成绑架罪,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2.杀被绑架人后发现被害人有财物,又当场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绑架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进行实力控制,进而向其近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应成立绑架罪。
特例:在绑架过程中,杀死被绑架人之外的人,应以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