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知识产权法:邻接权的内容与保护期
发布日期:2014-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38-39条)
1.表演者权的主体: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注意两点:
①限于表演“作品”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作品是否已过保护期,作品是否曾受过保护,均非所问。如果被表演的不是作品,则不可能享有表演者权。
②问题:(a)马拉多纳连过12名防守队员的天才表演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表演活动”?(b)郭德纲改行后表演马戏(主要内容是耍猴),能否享有表演者权?
2. 表演者权的客体:对作品的表演活动(Performance)。表演者对同一作品的“每一次表演”均分别享有表演者权。
3. 表演者权的内容
【例1】吴莫愁举办个唱《让我一次爱个够》,CCAV经过允许现场直播。郑州火车站将CCAV直播的节目信号驳接到车站广场前的大屏幕上。问题:吴莫愁诉请郑州火车站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能否成立?答:能。因为属于“对现场表演的公开传送”。
4. 保护期。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 表演者的义务
①表演者公开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表演者公开表扬演绎作品的,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③表演者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