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考点精讲:投票自由
发布日期:2014-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投票自由。
投票自由,是指选举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投票自由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为:
1.秘密投票(《选举法》第38条)
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以保证选举人能秘密投票。
2.自由投票(《选举法》第39条)
即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3.直接选举情形下允许委托投票(《选举法》第40条)
委托投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受托人是其他选民,且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三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提醒注意】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