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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辅导:取保候审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4-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 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2、申请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执行程序

取保候审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4、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就是“两个重新”。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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