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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3)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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