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3)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