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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精讲:城乡规划法
发布日期:2014-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经济法精讲:城乡规划法。

精讲考点一 城乡规划、规划区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精讲考点二 城乡规划的制定

1 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

规划

制定主体

审批机关

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审批

城市规划

直辖市规划—直辖市政府

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务院确定的市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规划—市政府制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规划

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县政府制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规划—镇政府制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 详细规划

规划

制定主体

审批机关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精讲考点三 城乡规划的实施

1 近期建设规划:

内容: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

期限:5年

2 建设规划许可

(1)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内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核发部门:城市、县城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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